原告:上海冬旺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冯大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上海百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强,上海百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兴春,男,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
被告:芮新民,男,195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上海冬旺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夏兴春、芮新民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冬旺木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冬旺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建雷
书记员:姚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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