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冬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魏道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郁华,江苏惟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年养老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上海冬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康年养老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上海冬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冬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蔡红兰
书记员:钟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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