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冰柯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官山路XXX号XXX幢C区。
法定代表人:欧阳红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左宗岭,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王钺翰,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佳清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代小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狄青,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冬,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冰柯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佳清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冰柯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佳清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冰柯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佳清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冰柯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佳清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判员:邱建安
书记员:吴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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