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冰柯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佳清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冰柯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官山路XXX号XXX幢C区。
  法定代表人:欧阳红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左宗岭,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王钺翰,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佳清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代小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狄青,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冬,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冰柯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佳清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冰柯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佳清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冰柯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佳清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冰柯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佳清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判员:邱建安

书记员:吴  丹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