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冰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朱树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志红,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旅联合冷链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骆念玮。
申请人上海冰沁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旅联合冷链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冰沁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青旅联合冷链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78,763元。担保人徐亚明以其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XXX号XXX室的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徐亚明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XXX号XXX室房屋,期限为3年;
二、上述条款执行完毕后,冻结被申请人青旅联合冷链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78,763元,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冰沁实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开红
书记员:陈伊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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