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准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何玉桂。
委托代理人叶灿铭,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志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吴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准佩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志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准佩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51元,减半收取2975.50元,由原告上海准佩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邢 怡
书记员:张 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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