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准光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环城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刘洁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稷森,上海夜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一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XXX号第1幢A1051室。
法定代表人:马兆明。
原告上海准光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一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准光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准光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582.82元,由原告上海准光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赵轶嘉
书记员:赵易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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