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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凌佩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小南国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凌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陆丽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辉,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慧瑶,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小南国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财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莹,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炜,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凌佩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凌佩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小南国花园酒店有限公司(简称小南国花园酒店)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被告(反诉原告)小南国花园酒店于2019年6月26日提出反诉,本院依法受理。本案于2019年10月8日、2019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凌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慧瑶,被告(反诉原告)小南国花园酒店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莹、徐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凌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小南国花园酒店支付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中餐厅营业利润的90%,暂计人民币1500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小南国花园酒店支付资金占用费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2018年1月1日起至今的会计账簿、凭证等财务文件供原告查阅;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中餐厅委托管理合同》,原告将位于小南国花园酒店5楼的小南国中餐厅委托被告进行管理经营。该合同第三条约定,“被告按中餐厅营业利润的10%计收管理费(含税)后,剩余营业利润应全部缴纳至原告指定账户;被告经营管理期间的账务管理必须完全、真实,原告有权不定期对被告进行财务核账、审计等监督行为”。但截至起诉之日,被告未曾向原告支付过中餐厅营业利润,且拒绝原告查阅财务账册和报表的请求,被告的行为已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裁判,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小南国花园酒店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本诉诉讼请求,理由如下:第一,原告无权签订中餐厅委托管理合同,更无权收取中餐厅利润,经营权的委托建立在两个前提上,即原告享有中餐厅场地的租赁权以中餐厅所有资产的所有权,目前原告并不享有上述权利,故无权将中餐厅的经营权委托他人运营。第二,即使该合同生效,原告从未履行过该合同,也从未向被告请求过查阅财务账册和报表。在关联仲裁案件中,原告也表示公司没有能力继续履行争议合同。第三,中餐厅的经营权是由王慧敏指定,王慧敏已经撤销了原告并指定第三方公司经营。第四,根据被告内部核查,被告的企业内部合同审批流程系统从未有过系争合同的审批记录,也没有合同用印的审批记录,被告方没有系争合同的原件,该合同实质上为原告的实际控制人朱晓霞在担任小南国系列公司CEO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擅自签订的系争合同,并非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希望通过从未履行过的合同,恶意保全被告五星级酒店的运营账户,迫使被告在其他关联案件中给予原告实际控制人朱晓霞便利,原告恶意诉讼造成被告30万元的损失,被告保留向原告另案主张赔偿的权利。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小南国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2018年1月1日签署的《中餐厅委托管理合同》。事实理由:凌佩公司系小南国公司原执行董事、CEO朱晓霞实际控制的一人空壳公司,注册资本金100万元,未实缴任何注册资本。朱晓霞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利用其掌握小南国旗下公司公章控制权的便利,签订了本案的涉诉《中餐厅委托管理合同》,但凌佩公司并未实际拥有小南国花园酒店5楼的小南国中餐厅的资产,没有中餐厅的租赁权,且没有实际履行过该合同,所有的中餐厅管理事宜均由小南国公司实际承担。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原告认为,被告并未实际拥有小南国花园酒店5楼的小南国中餐厅经营权,导致该协议至今未能履行,已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合同根本目的不能实现,故反诉原告要求解除该合同。
  原告(反诉被告)凌佩公司对反诉诉讼请求辩称,不同意反诉诉讼请求,理由如下:反诉原告称合同是朱晓霞操办,没有实质证据予以证明,具有诋毁性质。涉案合同系由王慧敏起草签订,与反诉原告所说不同。根据合同约定,凌佩公司具有资产所有权。反诉原告所说凌佩公司不履行合同的情况,未提供证据,凌佩公司不予认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工商登记情况
  小南国花园酒店于2010年12月17日注册成立,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资本2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原为王慧敏,2019年7月变更为王财永,股东为小南国集团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凌佩公司于2017年11月2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均为陆丽君。经营范围为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展览展示服务;会务服务;从事货物及技术的出口业务;日用百货、家具、服装鞋帽、箱包、家用电器及其零配件、工艺品(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的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涉案合同签署情况
  2018年1月1日,凌佩公司作为委托方(甲方),小南国花园酒店作为受托方(乙方),双方共同签署《中餐厅委托管理合同》,约定合同履行期限为2018年1月1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具体内容为:鉴于乙方具有专业的酒店餐饮管理、经营经验,甲方拟将位于小南国花园酒店5楼的小南国中餐厅委托乙方进行管理经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订立以下条款:一、经营方式1、甲方提供厨房、餐厅、厨具、厨房设备等资产及工作所需的水、电、燃料及油烟管道的清理费用;2、委托管理期间,厨房设施、设备的大修及换件由甲方负责、但计入乙方管理期间的中餐厅经营成本;……二、权利义务(一)甲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监督乙方依法经营,认真履行合同,同时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2、为保证小南国中餐厅的优质服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甲方或品牌方要求优化餐厅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进行定期的小南国品牌员工培训、菜单更新、餐具更换、餐厅装修翻新、食材更新等……(二)乙方权利义务1、乙方负责职工餐厅的经营管理,具体包括人员配备、采购、配菜制作、厨房及餐厅的环境卫生等管理事项;2、乙方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禁止供应未经卫生防疫部门检查的各类食品和“三无”调味品;3、由于乙方食品不洁给甲方员工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后果的,乙方必须赔偿全部损失和相关费用及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三、管理费收取1、按中餐厅营业利润的10%计收管理费,剩余营业利润应全部缴纳至甲方指定账户;2、结算方法:乙方每月的管理费由甲方在次月的20日前与乙方核账确认后进行支付;3、乙方经营管理期间的账务管理必须完全、真实,甲方有权不定期对乙方进行核账、审计等监督行为,由此产生的成本支出计入中餐厅的经营支出。
  三、相关仲裁案件
  2018年1月1日,凌佩公司作为购买方,上海小南国海之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海之源公司)作为出售方,双方签订《资产处置协议》,约定海之源公司将位于佳木斯路XXX号小南国花园酒店5楼餐厅内所有设备设施和资产出售给凌佩公司。购买价格为2500万元,购买方应在清点完毕出售方移交的协议资产后,分5年平均支付。在移交日,出售方应向购买方或其代表交付或促成向购买方或其代表交付资产文件。
  就该合同,海之源公司于2019年5月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案号为SHDGXXXXXXXX),要求解除资产处置协议。该案审理中,凌佩公司陈述,尚未支付协议中涉及的购买款项2500万元。
  2019年12月6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出具裁决书,确认《资产处置协议》于2019年6月1日解除。
  四、其它情况
  关于涉案合同签署背景和细节问题,双方存在争议。小南国花园酒店认为凌佩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朱晓霞,其与小南国花园酒店法定代表人王慧敏在2015年前后至2018年11月存在合作关系。在此期间,朱晓霞曾经掌控小南国花园酒店公章控制权,涉案《中餐厅委托管理合同》是朱晓霞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私盖公章,小南国花园酒店事后才看到此合同。凌佩公司对此节不予认可,认为小南国花园酒店陈述没有依据,涉嫌诋毁案外人,签订涉案合同时,凌佩公司由王慧敏实际控制。由于时间久远,凌佩公司对涉案合同磋商过程、经办人等具体细节不清楚。
  庭审中,经法院释明,小南国花园酒店确认合同公章的真实性,认为《中餐厅委托管理合同》合法有效,但并未实际履行。另,其认为凌佩公司没有能力和资质履行合同,主张适用合同法九十四条关于法定解除的规定。
  法院于2019年6月26日向凌佩公司送达小南国花园酒店的反诉状副本。
  审理中,原告(反诉被告)凌佩公司申请撤回本诉,本院已裁定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合同是否实际履行,是否符合解除条件。本院认为,2018年1月1日《中餐厅委托管理合同》依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凌佩公司应依约提供厨房、餐厅、厨具、厨房设备等资产及工作所需的水、电、燃料及油烟管道的清理费用,小南国花园酒店亦应依约缴纳中餐厅营业利润的90%。现与涉案合同相关联的《资产处置协议》已于2019年6月1日解除,且凌佩公司未举证证明依约提供厨房、餐厅、厨具、厨房设备等资产及工作所需的水、电、燃料及油烟管道的清理费用,亦未举证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系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情形,符合法定解除条件,故《中餐厅委托管理合同》应予解除,解除时间为解除通知到达对方之日即反诉状副本送达之日2019年6月26日。
  综上所述,被告(反诉原告)小南国花园酒店的反诉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8年1月1日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凌佩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小南国花园酒店有限公司签订的《中餐厅委托管理合同》于2019年6月26日予以解除。
  案件反诉受理费4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凌佩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瞿国富

书记员:何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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