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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凌佩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小南国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凌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陆丽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辉,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慧瑶,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小南国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财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莹,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炜,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凌佩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凌佩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小南国花园酒店有限公司(简称小南国花园酒店)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受理,审理中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凌佩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凌佩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凌佩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0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凌佩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瞿国富

书记员:何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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