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凌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陆丽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辉,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慧瑶,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小南国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财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莹,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炜,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凌佩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凌佩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小南国花园酒店有限公司(简称小南国花园酒店)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受理,审理中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凌佩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凌佩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凌佩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0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凌佩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瞿国富
书记员:何 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