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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凌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夏美星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凌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奉贤区沿钱公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张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天观,上海敬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美星,男,1959年11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付坤,上海友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凌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夏美星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发现,被告夏美星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已先行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于2020年1月2日立案,案号为(2020)沪0120民初173号。本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而起诉的,需合并审理,故本案应并入(2020)沪0120民初173号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0)沪0120民初211号案件并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0)沪0120民初173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刘  雅

书记员:白喻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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