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凌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许红萍,财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玲,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某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
原告上海凌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潘某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蔡 珺
书记员:谢 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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