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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凌涵实业有限公司与潘飞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凌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许红萍,财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玲,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飞夙,男,1980年3月2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
  原告上海凌涵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潘飞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蔡  珺

书记员:谢  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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