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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凌隆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与杰克沃克(上海)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凌隆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周武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寅,上海海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杰克沃克(上海)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刘淮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紫林,上海浦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凌隆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杰克沃克(上海)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寅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88,311.4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以188,311.4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8月2日起计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向原告购买大量化纤布,共计625,503.53元,但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尚余188,311.40元未支付。为此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但被告一直推诿拖延不肯支付。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杰克沃克(上海)服饰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作答辩。
  经审理,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核,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就服装辅料采购存在业务往来,原告向被告提供化纤布等纺织材料。2017年12月,被告开始拖欠货款。2019年4月,被告确认欠付原告价款188,311.40元。同年8月2日,被告承诺9月、10月、11月分别向原告支付5万元、6万元、4万元,余款38,311.40元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完毕。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企业询证函》、《付款约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予以证明。
  审理中,因原告申请,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依法裁定冻结被告杰克沃克(上海)服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1,136.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被告对自己欠付原告相应价款予以确认,应该按照约定支付,其不支付的,还应赔偿相应利息。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杰克沃克(上海)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凌隆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价款188,311.40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上述款项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其中5万元自2019年10月1日、6万元自2019年11月1日、4万元自2019年12月1日、38,311.40元自2020年1月1日计息,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22.73元,减半收取为2,061.36元(原告已预缴),财产保全申请费1,475.68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道喆

书记员:秦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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