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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凌隆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与杰克沃克(上海)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上海凌隆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周武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寅,上海海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杰克沃克(上海)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申请人上海凌隆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杰克沃克(上海)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凌隆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杰克沃克(上海)服饰有限公司冻结银行存款191,136.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上海凌隆服装辅料有限公司提供相应保证金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杰克沃克(上海)服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1,136.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475.68元,由申请人上海凌隆服装辅料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道喆

书记员:秦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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