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凌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凌幼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团卫,江苏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吴某金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申请人上海凌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吴某金某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凌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45,000元(以下币种同)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凌某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吴某金某电子有限公司价值45,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沈月红
书记员:钱秋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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