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凝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沈惠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岱青,上海正义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丹,上海正义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锐峰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光浩。
原告上海凝某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锐峰汽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无法向被告直接或邮寄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董孟范
书记员:樊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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