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凡尚酒类批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吴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凌,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俊杰,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怡久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蔡莲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海麟,上海市浩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之麟,男,196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上海凡尚酒类批发有限公司与上海怡久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许之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上海凡尚酒类批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凡尚酒类批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凡尚酒类批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江国荣
书记员:宋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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