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凡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龚国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宇,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蒋勤。
被申请人:上海盛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董子昭。
被申请人: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王汉林。
申请人上海凡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盛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凡荣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盛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0,963.34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盛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0,963.34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邓 瑛
书记员:李 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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