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凤巢众创空间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庆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婉馨,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乾生冷暖净化设备厂,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投资人:曹纪强。
第三人:上海奉浦工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工业区远东北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翁磊钢。
原告上海凤巢众创空间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乾生冷暖净化设备厂、第三人上海奉浦工业投资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凤巢众创空间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谭文忠
书记员:金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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