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凤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明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宇,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朗筑展览(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刘刚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凤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朗筑展览(上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上海凤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凤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由力军
书记员:周天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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