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凯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封福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锦华,上海市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頔,上海市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佑达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
法定代表人:朱恒桓。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凯兴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佑达经贸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上海凯兴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佑达经贸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王 未
书记员:罗 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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