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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凯培安玮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凯培安玮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LOHMYATHWIN,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淑红,上海市百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合,男。
  被告一:吴中平,男,汉族,1971年3月7日生,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308号507室。
  被告二:上海雁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杨泰路XXX号XXX幢179A。
  法定代表人:邹惠玉。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栋,上海市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凯培安玮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中平、上海雁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后,原告上海凯培安玮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凯培安玮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恭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孙  闫

书记员:周  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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