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凯密特尔化学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MICHAELJOHNWATSO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白璐,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悦,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亚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周秀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凯密特尔化学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亚生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蔡文霞
书记员:魏本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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