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凯庭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许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上海积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卫东,上海积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海英,女,196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武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镇年,上海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中伟,上海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凯庭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海英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凯庭酒店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凯庭酒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7,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上海凯庭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赵轶嘉
书记员:赵易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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