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凯德置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钱亦奇,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智豪,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志琼,女,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邱家麟,男,197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李安伦,女,194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上述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凯德置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德置地物业公司”)与被告程志琼、邱家麟、李安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
凯德置地物业公司诉称,2009年8月4日,程志琼、邱家麟、李安伦聘任凯德置地物业公司对程志琼、邱家麟、李安伦所有的上海市长宁区水城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涉讼房屋”)进行公寓式增值服务并签署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物业服务费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下同)5.00元,其中包括增值服务费部分。签约后,凯德置地物业公司依约对涉讼房屋进行服务至2018年8月,然程志琼、邱家麟、李安伦自2018年1月起未向凯德置地物业公司支付服务费,截止2018年8月共欠费8,397.64元。诉请法院判令程志琼、邱家麟、李安伦支付凯德置地物业公司物业服务费8,397.64元,并支付截止2018年8月31日的逾期付款利息133.84元。
程志琼、邱家麟、李安伦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程志琼、邱家麟、李安伦的户籍地为上海市黄浦区,另凯德置地物业公司系案外人凯德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而凯德置地物业公司撤离包括涉讼房屋在内的上海市长宁区水城路883弄天山河畔花园行政公寓导致群体性纠纷;程志琼、邱家麟、李安伦已于2018年7月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对凯德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讼,且该案目前在审理之中;为便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实,并减少当事人的讼累,要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或者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为上海市长宁区水城路XXX弄XXX号XXX室,属本院管辖范围,按照法律规定,本院具有管辖权,程志琼、邱家麟、李安伦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程志琼、邱家麟、李安伦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蒋良明
书记员:施红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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