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凯德置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钱亦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智豪,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惠萍,女,1969年9月14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上海凯德置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惠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凯德置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凯德置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秉馨
书记员:常 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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