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凯德置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虎、陆擎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凯德置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钱亦奇,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智豪,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虎,男,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陆擎文,女,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丽敏,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锦安东路XXX号-XXX号。
  法定代表人:徐而进,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印书香,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燕,女。
  
  原告上海凯德置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德物业公司”)与被告陈虎、陆擎文及第三人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家嘴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后适用普通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凯德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被告陈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郭丽敏(亦系被告陆擎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陆家嘴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印书香、陆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凯德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虎、陆擎文给付上海市长宁区水城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期间欠付的物业管理服务费计人民币(下同)6,515.64元;2、判令陈虎、陆擎文给付逾期付费的利息(以1,085.94元为本金,分别自2018年3月1日、4月1日、5月1日、6月1日、7月1日、8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35%计算,截止2018年8月31日为82.67元)。事实与理由:其公司系上海市长宁区水城路XXX弄XXX-XXX号(天山河畔花园)中20号、21号公寓式增值服务的物业管理服务单位,陈虎、陆擎文则为天山河畔花园XXX号XXX室业主。20号1401室建筑面积188.24平方米,2018年2月底之前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5元,每月物业管理服务费为941元,2018年3月起每月每平方米增加0.77元,每月增加了物业管理服务费144.94元,每月物业管理服务费则为1,085.94元。陈虎、陆擎文未向其公司支付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计6,515.64元。陈虎、陆擎文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同时应当支付逾期付费的利息。
  陈虎、陆擎文辩称,根据案外人上海市长宁区天山河畔花园业主大会(以下简称“天山河畔花园业主大会”)与陆家嘴物业公司所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陆家嘴物业公司应当为包括20号,21号在内的天山河畔花园的物业管理服务单位,而非凯德物业公司,主张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主体也应当是陆家嘴物业公司,凯德物业公司无权向其主张物业管理服务费,故法院应当驳回凯德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陆家嘴物业公司述称,其公司原为天山河畔花园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天山河畔花园业主大会成立后又与该业主大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一直对天山河畔花园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因历史原因,天山河畔花园中20号、21号由凯德物业公司管理服务至2018年8月,根据其公司与凯德物业公司的协议,20号、21号的管理服务费由凯德物业公司收取,而后凯德物业公司直接支付给其公司20号、21号外,即天山河畔花园公共部位物业管理服务费。对于凯德物业公司与陈虎、陆擎文之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纠纷,其公司不加参与,同时也不主张相关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天山河畔花园系由原上海宁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注销)开发建造,陆家嘴物业公司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天山河畔花园业主大会成立后,又与陆家嘴物业公司订立物业服务合同,由陆家嘴物业公司继续对天山河畔花园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因天山河畔花园系分期开发建造,20号、21号建成后实际由凯德物业公司进行公寓式增值服务物业管理服务至2018年8月,并由凯德物业公司直接向20号、21号业主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而20号、21号外的公共部位物业管理服务费,则由凯德物业公司支付给陆家嘴物业公司。2018年2月底之前20号、21号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5元,凯德物业公司支付给陆家嘴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0.95元,2018年3月1日起因天山河畔花园总体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提高,凯德物业公司支付给陆家嘴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调整为每月每平方米1.72元,凯德物业公司也将20号、21号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调整为每月每平方米5.77元。
  陈虎、陆擎文系天山河畔花园XXX号XXX室业主。20号1401室建筑面积188.24平方米。陈虎、陆擎文已支付了凯德物业公司截止2018年2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而未支付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累计欠费6,516.87元(188.24平方米*5.77元/平方米/月*6个月)。
  上述认定的事实,有凯德物业公司提供的《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协议书》、《物业服务合同》(2011年4月1日-2014年3月31日)、《天山河畔花园XXX号、XXX号楼专项管理服务协议》、《补充协议》、《工作联系函》物业管理服务费发票、《房屋状况及产权人信息》和陈虎和陆擎文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发票及陆家嘴物业公司提供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物业服务合同》(2018年3月1日-2022年2月28日)等证据为证。
  审理中,因凯德物业公司与陈虎、陆擎文双方各持己,致本案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天山河畔花园业主大会与第三人所订立物业服务合同中虽包含天山河畔花园XXX号、XXX号,然因20号、21号建成后至2018年8月实际由原告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并由原告直接向20号、21号业主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对此天山河畔花园业主大会并无异议,第三人也予以认可,原、被告双方形成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作为20号业主的被告应当受该合同的约束。原告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了管理服务义务,被告则应当履行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被告在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期间未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原告诉请求被告给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诉请被告给付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具体费用为6,515.64元,而本院根据相应标准所计算的金额为6,516.87元,两者的差异系计算方式所致,因原告主张费用低于本院计算金额,依法以原告主张的6,515.64元为准。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逾期付费的利息,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而被告以原告并非为物业管理服务费主张主体的抗辩,鉴于本院上述认定的事实和理由,而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被告应当给付原告所欠物业管理服务费6,515.64元。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虎、陆擎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凯德置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长宁区水城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人民币6,515.64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凯德置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陈虎、陆擎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蒋良明

书记员:施红心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