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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凯德置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某、陆某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凯德置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钱亦奇,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智豪,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陆某文,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凯德置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德置地物业公司”)与被告陈某、陆某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
  凯德置地物业公司诉称,2009年8月14日,陈某、陆某文聘任凯德置地物业公司对陈某、陆某文所有的上海市长宁区水城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涉讼房屋”)进行公寓式增值服务并签署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物业服务费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下同)5.00元,其中包括增值服务费部分。签约后,凯德置地物业公司依约对涉讼房屋进行服务至2018年8月,然陈某、陆某文自2018年3月起未向凯德置地物业公司支付服务费,截止2018年8月共欠费6,515.54元。诉请法院判令陈某、陆某文支付凯德置地物业公司物业服务费6,515.54元,并支付截止2018年8月31日的逾期付款利息82.67元。
  陈某、陆某文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凯德置地物业公司系案外人凯德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而凯德置地物业公司撤离包括涉讼房屋在内的上海市长宁区水城路883弄天山河畔花园行政公寓导致群体性纠纷;陈某、陆某文已于2018年7月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对凯德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讼,且该案目前在审理之中;为便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实,并减少当事人的讼累,要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两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为上海市长宁区水城路XXX弄XXX号XXX室,属本院管辖范围,按照法律规定,本院具有管辖权,陈某、陆某文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陈某、陆某文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蒋良明

书记员:施红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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