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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凯普狄某实业有限公司、范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贾小林,男,1974年4月14日出,汉族,户籍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扬,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美玲,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范娟芬,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竺金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范国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陈玉琼,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上海凯普狄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贾小林与被告范某、被告范娟芬、被告竺金汉、被告范国良、被告陈玉琼、被告上海凯普狄某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2018)沪0105民初23448号立案受理后,于2019年1月11日裁定移送至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小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989元,减半收取计53,494.50元,由原告贾小林负担。

审判员:王  洪

书记员:王  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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