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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凯欣律师事务所与任俊好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上海凯欣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负责人:耿宏鸣,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旭华,上海凯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任俊好,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申请人上海凯欣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任俊好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凯欣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任俊好的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石莹、耿宏鸣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凯欣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任俊好的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石莹、耿宏鸣名下位于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担保房屋。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570元,由申请人上海凯欣律师事务所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蒋宇娟

书记员:张梦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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