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凯欣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负责人:耿宏鸣,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旭华,上海凯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任俊好,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申请人上海凯欣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任俊好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凯欣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任俊好的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石莹、耿宏鸣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凯欣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任俊好的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石莹、耿宏鸣名下位于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担保房屋。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570元,由申请人上海凯欣律师事务所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蒋宇娟
书记员:张梦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