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林凯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芳,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燕,江苏金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中芬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春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章勇,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雨洲,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中芬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需要,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沈慧华
书记员:宋利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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