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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中芬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林凯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芳,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燕,江苏金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中芬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春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章勇,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雨洲,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中芬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需要,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沈慧华

书记员:宋利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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