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林凯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柳。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馥茵,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锦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杨书。
被告:成都捷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刘小军。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锦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成都捷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之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2元,减半收取17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孙 烨
书记员:范胜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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