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凯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季勇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志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月江,北京市开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西同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被申请人:郭宝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申请人:太原钢联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长治西巷5号A座一层101室。
被申请人:黄小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申请人:曲艳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凯某投资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西同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郭宝荣、太原钢联不锈钢有限公司、黄小铁、曲艳华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同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郭宝荣、太原钢联不锈钢有限公司、黄小铁、曲艳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同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郭宝荣、太原钢联不锈钢有限公司、黄小铁、曲艳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吕 静
书记员:周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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