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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凯珂涂装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乾尚钢结构有限公司、上海禹唐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凯珂涂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学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玲,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乾尚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少平。
  被告:上海禹唐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艳华。
  原告上海凯珂涂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乾尚钢结构有限公司、上海禹唐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上海乾尚钢结构有限公司、上海禹唐钢结构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沈敏兰

书记员:高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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