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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凯琳圣纺织有限公司与常熟市梅李镇方正家纺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凯琳圣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CHENFENG,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涛,上海汇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旭阳,上海汇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梅李镇方正家纺厂,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徐正良。
  原告上海凯琳圣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梅李镇方正家纺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于2019年7月29日、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涛、岑旭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解除原、被告于2019年3月签署的《合作协议》(编号2019FZZM010);2、被告返还加工面料、原辅料84,498.02公斤【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均相同)1,520,964.27元】(详见剩余面料数据);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原、被告签署《合作协议》,约定被告在合同期内为原告代为加工一批羊毛披巾,数量以原告下达的生产加工单或调拨单为准,原告提供所有的面辅料。此后,双方开始履行合同,原告多次向被告发出订单,其中在2019年4月和5月向被告下达了两张《生产加工单》。后原告通过琴达、宇弘两家染厂直接发货,将全部面料、原辅料交给被告。但被告仅履行了部分订单。2019年6月,被告告知原告,其生产因故已经停滞,无法继续完成后续订单。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但被告未继续加工,也未将原告交付的面辅料返还给原告。至今被告处仍有原告交付的面辅料共计84,498.015公斤,价值1,520,964.27元。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未应诉答辩。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9年3月,原、被告签署编号为2019FZZM010的《合作协议》,约定被告为原告加工双层羊羔毛包边,所有面辅料由原告提供,数量以当年原告下达的生产加工单或调拨单或合同为准。协议第四条约定,被告必须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交货任务单交货,若逾期交货,需按合同标准予以赔偿。协议第十条约定,原告提供给被告的面料、原辅材料的所有权归原告,被告有义务为原告进行保管,若原告所提供的面料、原辅材料在被告或被告指定的场所被偷窃、损坏等,甚至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均由被告承担。被告须对成品加工过程中超出合同、核料单上面规定的损耗,被告应全部根据规定退还原告、若是合格的成品面料、原辅料则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原告从被告的货款中扣除;被告须对成品加工过程中的3%(个别5%)的面料损耗,被告应退还原告其中1.50%的物料,或被告以每吨5,000元的折算价格退还原告现金。
  2019年3月18日和4月22日,原、被告分别签订编号为SM19-004和SM19-005号的两份《生产加工单》,约定被告为原告加工羊羔毛披巾75,600条和252,330条,送货截止日期分别为2019年4月12日和2019年8月2日,加工单价均为每条2.50元,税率为16%。双方明确《生产加工单》系上述《合作协议》的附件,如两者之间存有冲突,则以合作协议为准。
  2019年3月至6月期间,原告共向被告运送了面辅料226,109.10公斤,其中“单面超柔”21,483.10公斤(其中,黑色359.40公斤、墨绿4,264.10公斤、驼色12,046.10公斤、紫色4,813.50公斤)、“单面(阳离子)羊羔绒”204,626公斤(其中,百事利模板16,302.70公斤、米白60,276公斤、墨绿14,572.20公斤、浅驼色37,013.70公斤、深紫/浅紫38,624.90公斤、紫色37,836.50公斤)。
  2019年4月13日至2019年6月4日期间,被告共计向原告交付各类“双层羊羔毛披巾”84,645条。之后,被告未再向原告交货。
  案件审理中,原告自认已支付被告系争两个订单项下的加工费93,334.59元,尚欠被告部分加工费。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合作协议》《生产加工单》《成品出库单》及《面料出库清单》《送货单》及《送货单汇总》《用量明细表》及附件、《情况说明》,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合作协议》《生产加工单》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拘束力。合同签订后,原告依法向被告运送了面辅料,被告未按约加工全部订单,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合作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认可。至于解除的时间,本院按照本案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即2019年7月12日予以确定。
  同时,双方的《合作协议》明确约定,原告提供给被告的面辅料的所有权归原告,被告有义务为原告进行保管。现双方的《合作协议》解除后,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剩余的面辅料,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依法予以认可。至于返还的具体数量,原告按照其已经交付被告的各类面辅料数量,减去原告已收到的加工品实际使用的各类面辅料,并扣除一定的损耗,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被告应当返还原告面辅料84,498.02公斤,其中“单面超柔”13,060.92公斤(包括:黑色359.40公斤、墨绿3,500.44公斤、驼色8,876.53公斤、紫色324.56公斤)、单面(阳离子)羊羔绒71,437.09公斤(包括:百事利模板264.80公斤、米白44,887.17公斤、墨绿2,495.59公斤、浅驼色18,316.59公斤、深紫/浅紫3,130.67公斤、紫色2,342.27公斤)。至于原告自认尚欠被告部分加工费,因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出相应主张,本院在本案中不作处理,被告可另行主张。
  被告常熟市梅李镇方正家纺厂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应诉答辩,应视为放弃对原告主张进行抗辩的权利,相应后果由其自负。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上海凯琳圣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梅李镇方正家纺厂之间编号为2019FZZM010的《合作协议》于2019年7月12日解除;
  二、被告常熟市梅李镇方正家纺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凯琳圣纺织有限公司面辅料84,498.02公斤,具体包括:“单面超柔”13,060.92公斤(其中,黑色359.40公斤、墨绿3,500.44公斤、驼色8,876.53公斤、紫色324.56公斤)、“单面(阳离子)羊羔绒”71,437.09公斤(其中,百事利模板264.80公斤、米白44,887.17公斤、墨绿2,495.59公斤、浅驼色18,316.59公斤、深紫/浅紫3,130.67公斤、紫色2,342.27公斤)。
  案件受理费18,488.68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23,488.68元,由被告常熟市梅李镇方正家纺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传伟

书记员:黄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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