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凯秀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仲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柳柳,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尊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方桔莲。
申请人上海凯秀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尊恒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上海尊恒实业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12,896.60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尊恒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2,896.60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张英杰、黄春林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奉贤区钜庭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陆叶青
书记员:计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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