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凯科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卫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愈,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维忠,男,1962年8月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佩勋,上海尊源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凯科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维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2019年12月2日,原告上海凯科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了一定的和解意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这一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凯科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凯科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倪璆玲
书记员:张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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