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凯芮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汪家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青松,上海铭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道金,男,197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上海冯井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道金,执行董事。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红,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涵,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凯芮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道金、上海冯井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凯芮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海凯芮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凯芮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900元,由上海凯芮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苏琳琳
书记员:杨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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