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凯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仁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力,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紫红,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上海凯诗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紫红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凯诗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上海凯诗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免交)。
审判员:陈 薇
书记员:顾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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