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凯通无纺布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高剑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勇,上海申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华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陈斌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志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明,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凯通无纺布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华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赵宪章
书记员:孙匆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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