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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凯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凯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谢扬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玮斌,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佳瑜,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陈必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更,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静,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凯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19年9月2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且于2019年9月24日公开进行了第二次庭审。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玮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更、徐文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凯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1、判令原、被告签订的《<全职高手>系列产品销售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于2018年12月12日解除;2、判令被告对原告的库存产品作退货处理,接收原告库存产品并返还货款人民币202,376.20元;3、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900,000元;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50,00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5月7日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原告作为《全职高手》系列指定商品的上海地区独家销售代理,向被告采购指定商品并负责线上线下平台进行销售,协议有效期至2019年4月30日。协议签订后,被告提供了指定商品的样品,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被告提供的产品与样品不符,且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原告在销售过程中,因产品质量问题接到消费者的大量投诉、差评和售后退伙申请。原告不仅产品销售工作受阻,同时受到销售平台的警告、下架商品的处罚,目前销售几近停滞。自协议履行至今,原告累计向被告采购商品金额达332,700元,其中多批次进行退货重做,部分批次商品的质量问题至今未解决。原告于2018年11月8日发函要求被告赔偿并终止双方协议,被告未在15日内回复,原告遂于2018年12月11日发出律师函正式告知解除协议。根据《合作协议》第4条的约定,原告在履行期间须采购货款金额达300万元,同时根据第7.1条约定,被告违约应支付原告采购总金额的30%作为违约金,并赔偿律师费,故原告起诉来院,诉请如前。
  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辩称,要求驳回原告诉请,认为货物不存在质量问题,合同应继续履行。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7日,原、被告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乙方(被告)经《全职高手》作品完全著作权人授权,拥有使用该作品相关形象进行宣传、主题店装饰、衍生品制作销售的权利,甲方(原告)向乙方按批次采购《全职高手》系列指定商品,并经乙方同意用于市场销售;合作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9年4月31日止,授权到期后,乙方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产品内容进行删除并下架处理;合作性质为乙方指定甲方系乙方制作的《全职高手》系列指定商品的上海地区独家销售代理;销售平台包括线上淘宝专卖店、微信商城,线下各大活动现场;结算方式为,甲方按批次采购商品时,在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该批次20%比例的定金,在每批商品完成交付当日起4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全额支付该批商品的采购费用。协议第五条约定:甲方应及时验收货物,如在验收现场发现产品存在数量、质量问题,应立即向乙方提出,验收合格后,产品的相关责任及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应保证产品的质量,如甲方在验收现场发现并提出产品质量问题,乙方应负责更换或者退款。协议第七条约定,任何一方违约,任意一方均有权催告对方消除违约状态,受催告的一方,必须在收到催告后三日内消除违约状态或作出补救措施,否则期满后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采购总金额30%作为违约金,由此带来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由违约方全额赔偿。协议第八条约定:一方提出提前终止本协议的,应向另一方发出终止协议的书面通知,终止协议通知书应以快递或挂号形式向对方发出;自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另一方无特殊情况又未做出明确表示的,视为同意,本协议即终止;一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解除协议,并不表明其放弃向违约方追索违约金和赔偿金之权利。协议另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
  2018年7月25日,原告向被告下采购订单,采购纪念邮折-队服款A共2,000件、纪念邮折-队服款B共2,000件、登机牌-国际赛全员款10,000件、徽章-国际赛叶修款10,000件、猫爪杯垫(10款)10,000件、赠品明信片(4款)4,000件,合计采购金额184,700元,定金为20%,即36,940元。
  2018年8月9日,原告又向被告下采购订单,采购精装邮折2,000件、活动明信片6,000件,合计采购金额148,000元,定金为20%,即29,600元。
  2018年9月7日,原告再向被告下采购订单,采购人物邮折-37连胜款5,000件、邮折签名板套装-37连胜款5,000件、十二星座徽章套装(4款)8,000件,合计采购金额312,400元,定金为20%,即62,480元。
  2018年12月11日,原告发律师函给被告,提出被告提供的产品与样品不符,且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故要求终止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并赔偿因质量问题的损失。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明确:2018年8月24日,原告向被告付款66,540元,用于支付2018年7月25日、8月9日两笔订单的定金;2018年10月19日,原告再付款266,160元,已付清上述两笔订单的全额货款。
  审理中,原告举证提供了三款采购商品,即徽章-国际赛叶修款、人物邮折-37连胜款、邮折签名版套装的实物,提出上述三款商品的实物与样品不一致,认为实物与样品相比有色差、压模工艺差,造成表面凹凸不平、材料粗糙等。被告在质证中表示:双方没有经过封样,原告提供的产品与样品无法区分,不予确认,且上述产品只涉及到3款产品,即使质量存在问题,也可以通过重做予以解决;原告提出的销售下降,是市场热度的下降,不是质量造成的;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产品销售的好评达到96%,也说明产品没有质量问题。
  原告还向法庭提供淘宝店铺基本情况、淘宝买家投诉、差评和退款情况、售后补发记录等,证明因被告提供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原告遭到消费者差评投诉、对买家补发处理,遭受严重损失。被告对此未予确认,并认为原告店铺的好评率达到了98%,但原告只截取了差评部分,说明产品质量并没有问题。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提供的《合作协议》、采购商品明细清单、付款凭证、律师函等证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原告提出因被告提供的产品与样品不符,且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故诉请要求确认合同解除。因为原告提出的质量问题包括实物与样品之间的“色差”、“表面”、“材料”差异,其性质都属于肉眼可辨的外观瑕疵,但原告提供的样品未经被告认可,其提出的实物质量问题亦难以认定。退一步讲,即便上述问题确实存在,根据协议第五条约定,原告负有及时验收货物的义务,如在验收现场发现存在数量、质量问题的,应立即向被告提出,即对数量、外观问题,原告应即时检验并提出,现原告以货物在对外销售后发现上述问题,已经超过了合理检验期限,应视为标的物质量符合约定。故原告以被告提供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退货返款、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律师费,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但根据协议第八条约定,一方发出终止协议的书面通知,另一方自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做出明确表示的,视为同意协议终止。根据审理查明,原告于2018年12月11日发函解除协议后,被告一直未作表示,故根据双方约定,该协议已于2019年1月1日起解除,本院予以确认。同时根据协议约定,一方根据协议规定解除协议,并不表明其放弃向违约方追索违约金和赔偿金之权利,据此被告可以另行追究原告违约责任,本案不作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上海凯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于2018年5月7日签订的《<全职高手>系列产品销售合作协议》解除;
  二、驳回原告上海凯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99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凯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崔志兴

书记员:张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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