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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凯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凯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谢扬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玮斌,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佳瑜,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陈必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更,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静,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凯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需要,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崔志兴

书记员:张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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