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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版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与上海恒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王耀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出版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李德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惠明,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恒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岭。
  被告:王耀岭,男,197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上海出版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恒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王耀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惠明、李宏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恒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佳包装公司)、王耀岭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恒佳包装公司支付货款175万元;2、判令被告王耀岭对被告恒佳包装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事实及理由:2014年10月8日、2016年2月18日,原告与被告恒佳包装公司分别签订2份《材料代理采购协议》。2016年8月30日又签订《归还货款协议书》。经对账,被告恒佳包装公司确认欠原告货款4,527,571.08元,被告王耀岭承诺承担保证责任。嗣后,两被告仅支付616,123.73元。2017年5月,原告就到期账款进行诉讼,法院判决两被告连带返还原告2,161,447.35元。现剩余175万元也超过履行期限,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两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8日、2016年2月18日,原告与被告恒佳包装公司先后签订两份《材料代理采购协议》,约定由原告委托被告恒佳包装公司代理采购材料,代理费每吨按照230元(含税)计算。2016年8月30日,被告恒佳包装公司向原告出具《归还货款协议书》,确认欠原告货款4,527,571.08元,承诺于2016年8月归还297,571.08元,12月30日前支付65万元,2017年2月15日前支付103万,从3月到12月底,每月10日归还20万元,2018年3月6日前支付剩余55万元。被告王耀岭承诺愿意以房产和资产作为担保。嗣后,两被告陆续还款共计616,123.73元。2017年6月16日,本院判决被告恒佳包装公司支付原告货款2,161,447.35元,被告王耀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就剩余货款175万元原告再次提起诉讼。
  另查明,原告原名称为“上海出版印刷物资公司”,2018年3月6日更名为“上海出版印刷物资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材料代理采购协议》、《归还货款协议书》、(2017)沪0109民初2127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变更(备案)登记通知书等证据及原告当庭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归还货款协议书》依法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被告恒佳包装公司理应按照承诺的期限还款,王耀岭则应按照约定承担担保责任,其仅承诺以房产和资产抵押,但未明确具体保证方式,故依法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恒佳包装公司追偿。被告上海恒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王耀岭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上海恒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出版印刷物资有限公司货款175万元;
  二、被告王耀岭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王耀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恒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50元、公告费56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慧勇

书记员:陈道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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