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则灵减振器材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诸质林,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海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弟,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晓某商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童锦泉。
原告上海则灵减振器材经营部与被告成都晓某商业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诉调对接中心曾进行了诉前调解。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于2019年7月2日收到原告上海则灵减振器材经营部寄送的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则灵减振器材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则灵减振器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周 荧
书记员:吴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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