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创业大酒店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群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萍,上海埃孚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苒,上海埃孚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迪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祝秀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炯明,上海市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永伟,上海市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注册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振宇,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捷。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缨,上海市金源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黄浦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陆却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丽敏,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务伟,男,汉族,1967年3月2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龙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佩,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新宇,女,汉族,1967年4月10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龙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佩,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黄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周旭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佳劼,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创业大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迪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新黄浦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黄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吴务伟、姚新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上海创业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创业大酒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迪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新黄浦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黄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吴务伟、姚新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940元退还原告上海创业大酒店有限公司。
审判员:王丹丹
书记员:沈 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