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创业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季小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龙新,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园园,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盾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钱雪锋,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创业绝缘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盾克机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2020年3月16日,原告上海创业绝缘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创业绝缘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创业绝缘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24元,减半收取计5,762元,诉前保全费4,370元,合计诉讼费用10,132元,由原告上海创业绝缘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唐军芳
书记员:崔 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