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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创丽铝幕墙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南国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上海创丽铝幕墙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朱吕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雨苍,安徽皖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家琴,安徽皖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南国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傅培养。
  申请人上海创丽铝幕墙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南国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作出(2019)沪0120民初199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申请人上海南国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封。现被申请人将保全金额983,417元汇至本院账户作为担保,并要求本院对其银行账户进行解封,本院对此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南国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查封措施。

审判员:王  蕾

书记员:朱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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