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创丽铝幕墙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朱吕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强,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衡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
法定代表人:唐仕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平,安徽新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创丽铝幕墙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衡洲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故案件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徐晓丽
书记员:王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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