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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孟利娟、陈萍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翟金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庆卫,上海市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上海市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孟利娟,女,1978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萍,女,1970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杨红,女,1975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孟志江,男,1985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黄锦波,男,1978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高振宇,男,1989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燕,女,1986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鹏,男,1985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谢晶,男,1981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吉云云,女,1990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宗国,男,1972年5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
  上述十一名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立骏,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兴资源)因与被上诉人孟利娟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初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创兴资源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创兴资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94.9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47.50元,由上诉人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范雯霞

书记员:高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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