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金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庆卫,上海市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上海市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彪,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清旭,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慈,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彪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初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1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60元,由上诉人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程 功
书记员:高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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