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翟金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庆卫,上海市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上海市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沈静,女,198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峰,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婷婷,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沈静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初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沈静于2018年8月22日以双方自愿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表示,同意沈静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一审原告沈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初70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沈静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3.0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81.51元,由沈静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4.5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29元,由沈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许晓骁
书记员:董 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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