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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茂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金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庆卫,上海市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上海市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茂廷,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怀刚,上海金仕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艳,上海金仕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兴资源)因与被上诉人王茂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初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创兴资源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创兴资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155.5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77.76元,由上诉人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范雯霞

书记员:高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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