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金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庆卫,上海市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上海市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茂廷,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怀刚,上海金仕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艳,上海金仕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兴资源)因与被上诉人王茂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初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创兴资源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创兴资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155.5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77.76元,由上诉人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范雯霞
书记员:高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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